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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有“字号”的个人合伙收入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关键看个人合伙经营的性质
作者姓名:鄢志祥  付泽
作者单位: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简要案情]2004年8月至2005年7月,陈某在田某与王某合伙开办的重庆某足浴保健有限责任公司开县店(以下简称“保健公司开县店”)任出纳,陈某利用合伙人管理不严的漏洞,采用隐瞒收入的方法,多次挪用营业资金4万余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直至2008年9月分文未还。经调查,田某与王某开办的保健公司开县店,营业执照登记为个体工商户,雇佣员工20余人。

关 键 词:个人合伙经营  挪用资金罪  收入  有限责任公司  性质  字号  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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