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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药品种保护侵权的民事责任
引用本文:周冕.论中药品种保护侵权的民事责任[J].科技与法律,2004,7(3):60-67.
作者姓名:周冕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对我国药典中已经公开的传统的中药品种提供了新的保护模式 ,它不但对擅自仿制行为、泄密行为、伪造保护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而且规定了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在保护期内取得生产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的特许权 ,这是一种新类型的知识产权 ,亦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凡未取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 ,未经许可或未履行法定的仿制审批手续 ,擅自生产被保护的中药品种的行为 ,若企业不享有生产该中药品种的合法在先权利 ,则其行为构成侵权 ,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侵权民事责任。合法在先权利可以成为中药品种保护侵权诉讼中的抗辩理由。

关 键 词:中药保护品种  侵权  民事责任  抗辩权

On the civil liability for infringing rights of species of Chinese traditional medicine
Zhou Mian.On the civil liability for infringing rights of species of Chinese traditional medicine[J].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2004,7(3):60-67.
Authors:Zhou Mia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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