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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应急管理(二)
引用本文:刘士驻.论城市应急管理(二)[J].刑警与科技,2007(1):87-91.
作者姓名:刘士驻
摘    要:(三)香港的应急管理体系 1、组织机制 (1)行政长官保安事务委员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的成员除行政长官外,还包括政府总部及警务处的高级顾问。倘若事故非常严重,且持续一段期间,波及的范围又广泛,会严重影响或有可能严重影响香港的安全,保安事务委员会便会召开会议,指示有关部门执行政府的保安政策。

关 键 词:应急管理体系  城市  委员会  组织机制  保安  事务  香港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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