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应急管理(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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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士驻.论城市应急管理(二)[J].刑警与科技,2007(1):87-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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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士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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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三)香港的应急管理体系
1、组织机制
(1)行政长官保安事务委员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的成员除行政长官外,还包括政府总部及警务处的高级顾问。倘若事故非常严重,且持续一段期间,波及的范围又广泛,会严重影响或有可能严重影响香港的安全,保安事务委员会便会召开会议,指示有关部门执行政府的保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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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应急管理体系 城市 委员会 组织机制 保安 事务 香港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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