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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目的犯罪
作者姓名:丁旭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摘    要:对于目的犯之构成要件,尽管我国法学界都承认其是以特定的犯罪目的作为构成要件,但是基于罪刑法定、打击犯罪、司法操作等方面的考虑,绝不能从理论上任意扩大目的犯的范围。犯罪动机的本质属性在于其是一种纯主观的心理反映,它只能根据刺激或反应去推测,不具有客观性。我们应重视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区别和统一,以做到量刑的客观、公正。

关 键 词:目的犯  法定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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