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自诉救济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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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小玲.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自诉救济制度[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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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小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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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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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提起自诉。该规定表明,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不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起自诉,予以救济。笔者在此将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总和为“被害人自诉救济制度”。被害人自诉救济制度的设立体现了立法者的双重意图:一是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二是强化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然而,笔者认为,就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言,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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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刑事诉讼 被害人 自诉救济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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