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出口产品退税是国际上通常的做法,其意旨在于增强本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支持出口创汇,促进本国对外贸易。自1985年以来,我国政府决定实行进口产品征税、出口产品退税政策,至今退税已在我国税制领域通行。于是骗取出口退税现象就应运而生了。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作为特定税收政策的产物,长期以来未受到重视,以致打击不力,愈演愈烈。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的外贸经济秩序,而且也影响到国家的外贸信誉,使国家蒙受了经济损失。《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无疑为打击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本文就这一视定略作一初步探讨,以求同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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