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使用法定的“村民委员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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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锡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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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庐江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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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几年,无论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还是党政群机关文件,有时仍称"村民委员会"为"行政村"。其实这是个已经废弃的"称谓"。众所周知,解放和建国初期,我国曾设立行政村这种行政组织,是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当时的确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特别是改革开放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迫切要求从体制上改革农村基层组织,为此,1987年11月过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李先念签署第59号令向全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广,1988年6月!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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