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普查接受社会检举和监督 普查对象不得虚报瞒报——《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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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解读一:农业普查十年一次1996年,我国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确立了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三项周期性普查制度,并规定在尾数逢6的年份进行农业普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这项规定,同时明确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这样,2006年12月31日24时,全国将全面启动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第8条)解读二:严格界定普查范围和对象按照条例规定,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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