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及其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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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飞飞.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及其认定[J].法学评论,2012(4):129-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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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飞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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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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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利息应当作为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滥用职权行为造成损失的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即构成犯罪,并以此时作为该罪追诉时效的起算点。犯罪成立后侦查机关立案之前被挽回的损失不应当在认定重大损失时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的从轻情节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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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直接经济损失 诉讼时效 立案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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