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之适用及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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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尼玛卓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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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司法学院,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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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发展状况与我国现行法起初“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被表述为“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公开出卖自己”、“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控告自己”,之后又以“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强迫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的表达方式出现。此时它侧重针对于政府获取信息的不正当手段.意图在于禁止通过发誓、酷刑或威胁、利诱等其他强迫形式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归罪,并仅被视为对于过分热心的执法人员的一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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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证其罪 保障 不正当手段 犯罪嫌疑人 刑事案件 获取信息 自我归罪 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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