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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之适用及保障
作者姓名:尼玛卓嘎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司法学院,100088
摘    要:一、发展状况与我国现行法起初“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被表述为“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公开出卖自己”、“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控告自己”,之后又以“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强迫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的表达方式出现。此时它侧重针对于政府获取信息的不正当手段.意图在于禁止通过发誓、酷刑或威胁、利诱等其他强迫形式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归罪,并仅被视为对于过分热心的执法人员的一种限制,

关 键 词:自证其罪  保障  不正当手段  犯罪嫌疑人  刑事案件  获取信息  自我归罪  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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