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资格认定匡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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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祥生 傅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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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局长(赵祥生),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干部(傅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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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认定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申请人资格,是复议机关具体复议工作开展的第一步,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借助复议途径寻得救济,因而也是关键的一步。那么,什么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组织可以申请复议呢?《行政复议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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