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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摘    要: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督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抓好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定实行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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