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承运物判赔没商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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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新兵 曹爱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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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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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接受托运的货物后,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灭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该院首起承运人因运输途中将货物遗失而全额赔偿托运人损失的案件。去年11月16日,原告杨新荣租用被告马军苏FAJ362号货车为原告客车上的旅客运输货物,从江苏常熟运至如东掘港和岔河,被告请驾驶员曹海波为其运输,在运输途中,将部分货物遗失,在掘港卸货时,由原告的驾驶员葛红兵、张宏军在场,原告及一个体店主冒红兵进行了清点,并当场收取了丢失货物的5位旅客的进货信誉卡,制作了清单,掘港5位旅客共丢失货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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