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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不宜纳入公司法调整范围
引用本文:李诚.“一人公司”不宜纳入公司法调整范围[J].法学杂志,1990(6).
作者姓名:李诚
摘    要:“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指仅由一人或一个投资单位单独投资而建立和存在的公司。在我国,“一人公司“主要包括:由国家独资创办的各级、各专业外贸公司,由国家独资创办的工交系统的各级行业公司(如中国石化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北京市纺织工业总公司),由国家独资创办的综合经营公司(如原康华公司),由国家独资创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由国家独资创办的各级商业、饮食、服务性行业的公司,以及私营独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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