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能否免除子女法定扶养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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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乔,林保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能否免除子女法定扶养义务[J].当代广西,2008(18):5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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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乔 林保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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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河池市金城江区居民林仲与妻子何飘共生育有五个子女,即儿子林系、林思,女儿林梅、林笑、林闺。1991年12月,林仲及妻子何飘与林系、林思、林梅签订了《房产分割、赡养父母协议书》,约定:林仲及何飘将位于中山路的房屋两间分给林系,由其负责父亲的生养死葬;将位于原地区农机公司仓库后面的房屋二间分给林思,由其负责母亲的生养死葬;三个女儿不分得房产,不需赡养父母。2006年1月,林仲骑自行车跌伤,不得不住院治疗,支出医药费等22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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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遗赠扶养协议 扶养义务 子女 金城江区 农机公司 养父母 河池市 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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