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执行内容的混合性、执行标的的可转换性以及修复义务的周期性促成了执行依据的复合性,对传统的民事执行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由此,环境司法专门化理念应包括环境执行程序的专门化,在执行开始前,强化对环境侵害人履行义务情况的监督与管理,考虑赋予原告监督债务人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主体资格;在执行进程中,识别金钱给付与行为给付等执行标的,采取对应的执行措施,并根据执行程度采取不同序位的执行措施;在执行终结后,建立回访制度,监督赔偿金是否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以及是否存在重复侵害行为,并评估是否再次启动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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