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刑法学界在危险驾驶行为是否一律入刑这一问题上之所以产生了重大分歧,其症结在于未能正确阐释但书规定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未能解决抽象危险是否需要具体判断。成立追逐竞驶,应当要求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相互追逐的意思联络。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认定应当从客观方面来考察、判断,着力考察追逐竞驶行为是否已经产生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的具体危险。危险驾驶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应当视行为类型而定。立法者在上述法条中设置其他犯罪,其意义仅仅在于提醒司法者:当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具备其他情节时,不得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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