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普通法对香港基本法实施的影响——以陆港两地法律解释方法的差异性为视角 |
| |
作者姓名: | 姚国建 |
| |
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教育部2009年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普通法对香港基本法实施的影响与对策研究”的中期成果,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金资助,项目批准号“09YJA820090” |
| |
摘 要: | 香港回归后普通法传统得以保留,同时基本法成为特区的宪制性法律,故此普通法与基本法在香港特区共生。在普通法环境下实施的基本法不可避免地受到普通法的影响,其中法律解释方法是普通法影响基本法实施的面向之一。从初期的目的解释向后来文义解释方法的转变表明了特区法院对基本法解释的普通法立场。与之不同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秉持立法原意解释方法。解释方法的差异性导致陆港双方对基本法理解的不一致,并引发诸多争议。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的不可协调。在充分认识双方法律解释方法差异性的同时,以善意的姿态理解对方,有意识地进行自我调整,将能够寻找到双方的契合点,消弥因法律解释方法的差异性所导致的对基本法实施的不利影响,实现基本法解释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
关 键 词: | 香港基本法 普通法 文义解释 原意解释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