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行政限制人身自由矫治措施,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这一措施在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运行程序、救济措施、监督机制、实施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属于法治化程度较低,缺乏外部监督、容易侵犯人权的领域。这些问题在现有制度框架内难以解决。相关的立法改革,从1986年酝酿至今,已经过二十余年、四个五年立法规划,仍难以出台,足以说明通过立法改革解决现实问题尚不具备条件。有必要拓宽视野,建立相应的检察监督机制,由检察机关综合运用职务犯罪侦查权、职务犯罪预防权、调查权、检察建议权等多种监督手段进行监督,以期在现有法律框架中逐步实现行政限制人身自由矫治措施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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