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学科
医药、卫生
生物科学
工业技术
交通运输
航空、航天
环境科学、安全科学
自然科学总论
数理科学和化学
天文学、地球科学
农业科学
哲学、宗教
社会科学总论
政治、法律
军事
经济
历史、地理
语言、文字
文学
艺术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马列毛邓
全部专业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中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我国民法应规定取得时效
作者姓名:
宋战平
彭厚信
作者单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宋战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彭厚信)
摘 要:
时效制度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期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凡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期而取得权利的,叫取得时效或占有时效,凡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期的持续而丧失权利的,叫消灭时效或诉讼时效。私有制国家的民法对上述两种时效均有规定。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仅规定了消灭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