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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公务员受行政处分后的救济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周宇骏.聘任制公务员受行政处分后的救济问题研究[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4(1):42-46.
作者姓名:周宇骏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长宁200042
摘    要: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不同于普通公务员,是基于缔结的行政契约进行的.然其受到的处分,并不是基于契约的意思一致的同意,依然还是行政权能行使的结果.当前《公务员法》第100条设定的聘任制公务员的救济制度存在着不足.司法救济的民事审判只能审查合同的纠纷,不能审查其受到的处分行为.应当健全完善救济制度,将对聘任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救济范围.

关 键 词:聘任制公务员  救济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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