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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十二条之重构
摘    要:本文以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为初衷,讨论了该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作者特别分析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认为现有的法律规定和理论框架可能有所缺陷,建议予以重构:第一,建议不再使用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而代之以法律行为和具体行为;第二,扩大司法审查权;第三,慎重对待那些排除司法审查的例外具体行为。

关 键 词: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为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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