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6:美国和日本的立法听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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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玉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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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立法听证在美国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在日本采取公听会的形式。出席听证会的、与法律议案有关人员在美国叫证人,在日本叫公述人,都是利害关系者和具有一定学识影响和实践经验者,如政府官员、议员、专家学者、团体、企业和个人等。综合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立法听证制度,其立法听证的程序主要有以下阶段:( 1)调查与咨商。将法律议案文本寄交利害关系人,如利害关系人涉及到有关的团体组织时,还要采取咨询协商的方式,征询意见。允许利害关系人在此阶段参与意见。( 2 )遴选参加人员。除委员会成员之外,听证会还要邀请与议案有关的当事人参加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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