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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窃铜芯线盗割通信电缆的行为如何定性?
引用本文:余志霞.为窃铜芯线盗割通信电缆的行为如何定性?[J].江淮法治,2008(10):58-58.
作者姓名:余志霞
摘    要:被告汪某、李某、张某三人为窃取含有铜的电缆线,干2007年2月11日、3月5日、3月7日夜间多次盗割通信电缆共计1255米,卖给他人,给电信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5621.96元,同时导致电话用户通信中断达12小时之久。公安机关以三人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报捕,侦查终结后,又以汪某等三人犯盗窃罪将本案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关 键 词:通信电缆  电缆线  铜芯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行为  直接经济损失  电信公司  通信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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