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窃铜芯线盗割通信电缆的行为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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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余志霞.为窃铜芯线盗割通信电缆的行为如何定性?[J].江淮法治,2008(10):5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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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志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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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告汪某、李某、张某三人为窃取含有铜的电缆线,干2007年2月11日、3月5日、3月7日夜间多次盗割通信电缆共计1255米,卖给他人,给电信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5621.96元,同时导致电话用户通信中断达12小时之久。公安机关以三人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报捕,侦查终结后,又以汪某等三人犯盗窃罪将本案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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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通信电缆 电缆线 铜芯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行为 直接经济损失 电信公司 通信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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