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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不理与有告必理原则新解读
引用本文:高峰,尚爱国.不告不理与有告必理原则新解读[J].特区法坛,2003(78):20-22.
作者姓名:高峰  尚爱国
摘    要:“告”与“理”是司法审判的核心内容,正确处理二者关系对于公正司法、保障人权、实现法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于当下的司法改革也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不告不理是现代社会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告而理是对不告不理原则的背离。有告必理既是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准则,它体现了“有权利必有救济”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而告而不理则是对有告必理原则的反动与背离。本文拟结合法学理论和司法实

关 键 词:不告不理原则  有告必理原则  司法权  民事诉讼  司法审判工作  民主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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