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告不理与有告必理原则新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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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峰,尚爱国.不告不理与有告必理原则新解读[J].特区法坛,2003(78):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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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峰 尚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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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告”与“理”是司法审判的核心内容,正确处理二者关系对于公正司法、保障人权、实现法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于当下的司法改革也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不告不理是现代社会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告而理是对不告不理原则的背离。有告必理既是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准则,它体现了“有权利必有救济”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而告而不理则是对有告必理原则的反动与背离。本文拟结合法学理论和司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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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告不理原则 有告必理原则 司法权 民事诉讼 司法审判工作 民主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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