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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台湾票据法八(续)
摘    要:三各国票据法,大多数以汇票为中心,至于本票,则在性质许可范围内,准用关于汇票的规定,因而对于本票的规定,均极为简单。台湾票据法也采用这种做法,对本票的规定虽列为一章,但只有五条。除本票的发票,见票提示及其追索权行使上具有特殊性外,其余诸如背书、保证、到期日、付款、参加付款、拒绝证书等,均分别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一)本票的特征及其种类本票区别于汇票、支票的特征,在于由发票人自己支付,其当事人只有发票人与受款人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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