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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放弃继承权也应履行赡养义务
作者姓名:自连  志雁  德才
作者单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商某的儿子叫商勇(化名),是商某夫妇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的独苗,所以夫妇俩对商勇自小就百般宠爱、呵护,使商勇养成了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好吃懒做的恶习。1987年秋商勇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女朋友原本就嫌他品行不端,家庭经济条件差,现又判刑,故要求解除恋爱关系。1992年,商勇刑满释放回家,见母亲患病卧床不起,全靠父亲下地干活和三个姐姐的资助维持生活,全家人盼商勇回来能改邪归正,好好干活过日子。但商勇生性难改,吃不了下地干活之苦,不顾年迈重病父母的劝阻,外出打工混日子,打工期间过年回家也不给父母钱或物。1995年,商勇30岁,和一寡妇张某恋爱,张某自己有住房,便提出招商勇到自己家住,结婚时什么也不要,也不继承遗产,今后也不赡养老人。商勇的父亲当年68岁,还能下地干活照顾老伴,父母与女儿们为了商勇成家,将来好有个人照顾,也就同意了他们的要求。1997年,商某70岁,已失去劳动能力,老伴住院花治疗费6000余元,就找到儿子商勇要求尽赡养义务和负担治疗费,商勇以有言在先,结婚不要东西,也不继承遗产为由,拒绝尽赡养父母的义务和承担治疗费用,为此,商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儿子商勇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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