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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律师事务所实行股份合作制运作机制
引用本文:于钧政.青岛经济律师事务所实行股份合作制运作机制[J].中国律师,1994(8).
作者姓名:于钧政
作者单位:青岛经济律师事务所
摘    要:青岛经济律师事务所是由青岛四方律师事务所(国办所)部分改制——即由四方律师事务所的部分在编律师及部分财产分立而成的。在内部管理中,实行份合作制运疗机制:一、股权设置青岛经济律师事务所初始股本总金额为364000元人民币,其中国有股200000元,律师个人股力164000元,个人股原则上由本所专职律师平均认购,经批准可在本所股东内部转让股权,但不得对外转让,也不得退股,律师事务所发给股权证书,作为股权持有者的产权证明及领取股利的依据。二、股东与股东会国有股的代表及认购本所股份的专职律师为本所股乐,股东是本所财产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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