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进的诉讼地位是第三人还是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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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钟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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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2年6月,陈瑞成经人介绍给耿辛庄大队打一口井。当打到十二米深时,遇坚石,无法再打,被迫停工。在公社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由耿辛庄大队付给陈瑞成工钱180元和修理打井机零件费110元,陈自己负责把打井机运回去。在未运回前,由耿辛庄大队保管好打井机的设备。9月8日当陈瑞成到大队拉运打井机时,发现丢失铜瓦四块,井钻被该大队社员张小进弄断堕入井内。张小进于10月25日才把井钻捞上来。为此,陈瑞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大队赔偿从9月8日至10月25日捞上井钻这一段时间所耽误的工钱336元(误工每天2元,井机停工每天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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