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
摘    要: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