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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摘    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清真食品供应,加强清真食品管理,促进清真食品行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根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的符合清真要求的饮食、副食品、食品。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储运、销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民族事务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条例的实施;市商业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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