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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摘    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 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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