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闲置土地临时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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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充分利用闲置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并加强临时绿地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的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可以建设临时绿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设临时绿地; (一)沿城市道路、河道的建设项目依法带征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内的土地,尚未实施道路、河道拓建的; (二)属政府依法储备的土地的。 闲置的土地原为耕地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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