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兴起于21世纪初的犯罪构成体系研究开启了我国刑法学界难得一见的学术论争。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研究,从早期的“要件说”之争到晚近的“体系之争”,虽然体现了学界对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但不可否认和忽视的是:这一研究的过程却呈现出较大的随意性。这种随意性主要表现为“对话平台的缺失”,即在对基本问题缺乏统一认识基础上的自说自话。在没有彻底弄清犯罪构成的意义和功能、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的关系以及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功能关系的基础上而展开的论争和对话,所得出的结论必然缺乏足够的说服力。而这些基本问题,恰恰是犯罪构成体系研究中被学者们所忽略掉的。对这些基本问题的澄清,影响着我国未来犯罪构成体系建构的基本方向,决定着犯罪构成体系应然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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