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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比例原则中的利益衡量
作者姓名:王书成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在适用比例原则的过程中,利益衡量具有必然性。进行利益衡量的前提是必须厘清利益衡量的范畴,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同时须明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内部的层次结构。利益衡量的主体,虽然广义上可为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等公权力主体,但是比例原则中利益衡量的主体是以司法权为中心而展开的。利益衡量虽具有价值判断的因素,但绝不是漫无目的的价值横飞,其应遵循衡量的法则,如规范位阶理论、基本权利核心理论、说理论证原则、基于个案的整体考量原则、原旨主义、谦抑原则等。

关 键 词:比例原则  利益衡量  范畴  主体  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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