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保证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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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童德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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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公安县第二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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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1995年7月,某县民政系统海龙皮具公司因需资金周转,要求其主管部门民政局协助向县建行申请贷款50万元,民政局为了支持企业生产,故先后两次向分管的A副县长汇报,A副县长书面批示,请县建行给予支持,并应出借方要求,指定由民政局所属的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农保局)作“信誉担保”。农保局负责人向A副县长和出借方言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只能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和进行担保。但A副县长及出借方均表示,该担保是形式要求,到时候“不得扣款”。于是农保局于7月24日在海龙皮具公司在县建行的空白借款合同书上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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