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小保:汪先生系某保险公司职员,2008年5月单位组织的篮球友谊比赛,汪先生作为参赛队员在比赛时右足跟腱拉断。经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为八级工伤。该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于2009年1月为汪先生报支了全部医药费近1万元,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偿金8000余元,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2013年5月合同到期时,汪先生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认为,汪先生是主动提出辞职,且已支付过一次性工伤补偿金,拒绝汪先生的要求。请问,汪先生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临客临客:汪先生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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