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日,根据宁德市政府《关于2014年第一批下放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精神,宁德市人社局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审批权下放至县(市、区)人社部门办理。为了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后的监管,宁德市人社局还对审定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在定点零售药店的申报条件上,除了符合《福建省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零售药店经营场所建筑面积还必须不少于100平方米(不含加层或分隔、分离的场所,以及仓库、食宿问、办公室等),而在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资格上,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再设立开业一年以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