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原告:上海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6月初,原告上海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工艺制品公司)就其所有及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房屋)、机器设备及所有存货向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所投保的财产如下:(1)固定资产(房屋)、租赁资产,保险金额为775000元;(2)机器设备(2005年3月帐面原值),保险金额为354000元;(3)存货(上年帐面平均值),保险金额为2000000元。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129000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6月14日零时起至2006年6月13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公司出具有保单,工艺制品公司一次性支付了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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