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的转化主体范围 |
| |
作者姓名: | 董绍静 |
| |
作者单位: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按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故意杀人罪来进行认定,但对于此处的犯罪转化是仅指直接实施重伤害行为、杀人行为的人还是包括其他聚众斗殴的人则不明确。理论与司法实践对此也有不同认识,本文认为聚众斗殴首要分子在没有以明示或者足够他人理解认同的默示方式排除造成重伤、死亡等后果的,首要分子也要转化定罪,积极分子则仅需对自己参与的具体行为负责,在没有参与侵害具体重伤、死亡的人的情形下无需转化。
|
关 键 词: | 聚众斗殴罪 转化犯 实行过限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