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我国,公有制经济曾经在建国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占居绝对多数与优势地位,对国家的政治、经济以及国民生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与此相适应,刑法在设计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就基本上以公有制经济为标本,保护的对象也主要集中于公有制企业和组织。最近二十多年,国家通过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对外开放,个体、私营等多种经济成分如雨后春笋,迅速成长,非公有制经济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并且在国民经济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从理论上讲,刑法应当适时做出调整,增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力度,做到平等保护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两种经济形式。不过,这也错失了通过刑事立法平等保护各种经济成分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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