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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思索
作者姓名:徐金军
作者单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民事诉讼法》排除了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能性,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有关组织"作为适格原告的条件,却没有明确"机关"的范围。我国环保组织发展滞后,环保行政机关又不宜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行使民行检察职能的重要方式,虽然有现实的困境,但可以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后守门员,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环境  公益诉讼  民事  民行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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