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思索 |
| |
作者姓名: | 徐金军 |
| |
作者单位: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民事诉讼法》排除了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能性,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有关组织"作为适格原告的条件,却没有明确"机关"的范围。我国环保组织发展滞后,环保行政机关又不宜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行使民行检察职能的重要方式,虽然有现实的困境,但可以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后守门员,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
关 键 词: | 检察机关 环境 公益诉讼 民事 民行检察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