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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手淫“服务”不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
作者姓名:陈旭均  蒋小美
作者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要点提示】现行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都有规定。由于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对卖淫行为作出具体界定,手淫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卖淫行为即成为了本案争议的焦点。因本案被告人介绍、容留多名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属新类型问题,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笔者认为,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为获取金钱等利益而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卖淫行为,不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

关 键 词:被告人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刑法意义  服务  现行刑法  性行为  明文规定  司法解释  手淫  卖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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