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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为非自然人行为
作者姓名:李小华
作者单位: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摘    要:2007年11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某区法院一审判决,即被告人李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庆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季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改判为:李荣犯非法经营罪,

关 键 词: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自然人  非法经营罪  行为  单位  有期徒刑  被告人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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