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举证责任 |
| |
引用本文: | 李伟迪.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举证责任[J].法学,2003(6). |
| |
作者姓名: | 李伟迪 |
| |
作者单位: | 怀化学院法律研究所 |
| |
摘 要: | 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 ,已经成为新时期受贿犯罪的稳定形式。因为检察机关很难证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共同故意 ,此类犯罪规避法律制裁的成功率很高。其多米诺骨牌效应 ,与受贿的“高压”、“高发”有直接关系。针对此类犯罪 ,笔者主张 ,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共同受贿的故意时 ,检察机关根据请托人的证言 ,亲属收受财物的事实 ,请托人与工作人员的公务关系 ,推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共谋受贿的故意 ,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相当证明力反证的除外。
|
关 键 词: | 国家工作人员 亲属 共同受贿 举证责任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