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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摘    要:1.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3.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关 键 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罪犯服刑  监狱法  社区矫正  人民检察院  暂予监外执行  人民法院  执行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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