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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诈骗罪一般主体立法模式的思考
作者姓名:张利兆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华东政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    要:现行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对保险诈骗罪犯罪主体作了明确规定,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由此可见,保险诈骗罪采取了特殊主体的立法模式。笔者认为这一立法模式,不但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而且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弊端,急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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