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务员非自主行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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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新新,赵有声.论公务员非自主行为责任[J].党政干部论坛,2007(10):2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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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新新 赵有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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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大学贸易与行政学院;重庆大学贸易与行政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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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问题的提出 据媒体报道,2005年10月21日,台州市椒江区交警大队队长李小国因一篇批评报道与台州晚报发生冲突,随后李小国指挥10余下属对副总编辑进行殴打,致使其大便失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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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为责任 自主行为 公务员 台州市椒江区 承担责任 相关责任人 媒体报道 批评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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