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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行政诉讼几个新问题探讨
作者姓名:朱兴有  张容  同飞龙
摘    要: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以来,治安行政案件已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公安机关进入行政诉讼遇到了一些现行法规难以规范的棘手问题。笔者为此提出粗浅的探讨意见。一、公安机关在治安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公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治安管理职能,对违反治安法规的人用裁决予以处罚。由于被处罚人(或称相对人)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引起复议程序。对复议结果不服,根据“司法救济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原治安行政裁决,进而请求公安机关改变或撤销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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